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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新增本縣指定精神科專科醫師。

刊登日期:2021/10/19
發文日期:2021/9/30
發文字號:府衛企字第1100014409號
主旨:公告新增本縣指定精神科專科醫師。
依據:精神衛生法第32條第5項及指定精神醫療機構管理辦法第6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公告: 精神衛生法第32條第5項及指定精神醫療機構管理辦法第6條規定辦理。一、新增信安醫療社團法人信安醫院沈眉君醫師為本縣指定精神科專科醫師,有效期間自110年9月27日起至116年9月26日止。
二、指定醫師應每6年接受18點以上由中央主管機關辦理,或經其認可,由相關機構、團體辦理之強制鑑定、強制住院及強制社區治療相關教育訓練課程。完成前項課程者,得檢具證明文件,於指定有效期間屆滿前3個月,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展延;經審查通過者,每次展延以6年為限。
三、指定醫師應配合本縣辦理精神衛生法第41條及第45條所定事項。
四、指定醫師喪失精神科專科醫師資格者,其指定資格失其效力;指定醫師違反精神衛生法或其他醫事相關法令規定,情節重大者,本縣得廢止其指定。
附件:
  • 1100930 公告